虽说当下法律人类学研究对民间法乃至整个法学界研究都有所贡献,但其所开放出来的问题还没有为学界于足够的重视。
[14]期次,然而,萨维尼并未像我们所说的那样顺理成章地就推论出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49]朱庆育,见前注[4],页193。
那么,萨维尼是否对法律行为究竟是法律事实还是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说明?伊尔蒂(N. Irti)认为情况恰恰相反,后世关于该问题的争论实际上在萨维尼的著述中就已现端倪了。[44]所以,凯尔森关于私人可以创制个别规范的论点,自然也获得了众多的追随者。很明显,凯尔森所说的私人自治,是一种以公法理论为标准的自治,实际上是一种所谓的公法自治。如帕萨雷利(G.Santoro- Passarelli)认为,意志并不是独立或高高在上的,意志之所以适合产生法律效力,是由于另一个在实在法中的意志授权如此。反倒是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中,萨维尼就已明确说明法律行为不具有规范性,即这种意志的能力并不能产生独立的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是客观法的渊源。
[64]黄茂荣,见前注[5],页228。所以,私法对私人自治领域的介入通常是一种嗣后的介入,而非事前的权力授予。我觉得这样一种对革命和现代性的过分的批评必然掉入一个保守主义的路径,这也是你近几年的思想取向。
这里的中国人当然是历史的存在。因为,现代法律是神,其他法律绝不可能与它相提并论。进入 秋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理学 古典法律 。姚老师以现在他已然接受的一些观念来重塑古典的概念,让古典的概念呈现出现代的观念。
法理学应当致力于这样的法律体系之生产。我们整个世界都被拖入了这一过程,虽然程度不同,这里面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真正幸免。
第二个问题是规则之治,用法学的观念理解的话,法律人所说的规则之治可能跟姚老师提到的不一样,因为法律人讲的是法律实证主义意义上的规则之治。在这样一个构想背后,我有一个坚定的信念,反历史主义的心态。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实际上也存在着规范的层次的问题,比如说天道、立法者制订的规范、习惯法等,规范意义上的层次或者结构与政治权力结构之间的层次并不是完全一一对应的。所以,法理学首先要追问的问题是,我们当下的生活世界的法律秩序是否正当以及有效。
这种屈服不管你是心甘情愿的还是被迫的,它表明了我们在面对西方的时候,他有一些基本的东西,我们没有办法把它理解透彻的时候就说今天不要了。这是两个世界的事物:一个是为现实提供蓝图,一个是研究已经死亡的古代。但是我们不仅仅是这一面,还有另一面,我们讲思想是用来反思的,不是用来单一的或者做某一方面的。所以我只能借着中秋老师的现场的报告谈一点自己的想法,关于法理学的批评,我觉得这不关我的事情,但是我自己觉得姚老师的批评有一点点要求太高,我想我更能够同意刘毅老师的说法,其实我们整个的法学界的发展是很曲折的,时间也很长,如果你要批评的话可以从每一个角度批评,稍微放宽一点的话还是可以看到它的努力正在趋向于问题的集中,和其它的学科是一样的,大家都走在了纯粹学西方,有一点学不下去,回到学校又有一点不够的,可能和我们中国强盛有关系,过去我们学西方是因为我们太落后太捱打,是这个推动我们学习西方,并不是我们自己心里的意愿,现在我们底气稍微足一点了,眼界也宽一点了,可能有各种各样的需求多一点,这是需要时间和经验的,现在都是在一个荒漠当中慢慢地摸索。
他们具有很深刻的渊源。也正是针对这一点,我在写《华夏治理秩序史》时非常重视天道信仰的问题。
比如说郑显文老师,他始终告诉我其实你们现在讲的东西古代都有,或者有更好的案例,或者一模一样,他用这样的方式说。然而,为什么要作伪,一定是与那时候的诸子学说有关联。
对于古老的中国法律秩序、法律观念的描述、思考,有助于我们构建现代法律秩序。回想过去100年的在中国的法理学,以及法学,起整个思考都是立足于中国的特殊性。首先,简单地讲一下我对法理学的定位:法理学应当是法律秩序和法学的审查者和反思者,以及原则的提出者。刚才在聆听姚老师对中国法理学的完全不按照内部学术话语和理路而从自身的知识路径及学术直感来加以批评和解剖的时候,心里确实大吃一惊,因为我本人没有这个勇气。我相信,如果要儒家做出唯一的选择的话,他会选择天。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所有的这些方面作为观念所存在的东西,它和历史的现实之间存在一定距离,中国传统法律与现实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距离。
但我们需要明白的一点是,法理学每一次都为这样的政治找到了理据,都为这种短暂的政治提供了正当性的辩护。这里比较重视的是天叙有典一章。
后来顾的学生刘起訏统计了一下,孔子时代引用尚书的时候已经引用到《皋陶谟》里面的很多篇章,说明《皋陶谟》在孔子时代已经有一些东西成型,所以我们可以把《皋陶谟》当成一个连续的过程,这个连续的过程为什么到最后形成了它的文本呢?它也是有它的依据的,上述分成两个类别,一个类别是我们讲的《尧典》、《皋陶谟》,这是一组,今古文同时选择的篇章是最为重要的篇章。我会尽可能地思考他们的注、疏是什么意思。
我认为,谈论中国古代的法律,必须把礼纳进去,而且,礼才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刑只是强制执行礼的手段。我觉得如果姚老师改变一下阐述顺序,从刑出发最后归结到华夏之道。
我觉得,这一点很重要,当然,有这一点,也就够了。过去的100年间,法理学之所以随波逐流,就是因为它没有给自己找到这么一个立足点。我试图唤醒这些古典心概念,让它能够用于构建我们当下的政治哲学或者法理学。这也是中国人法律观的核心与基础,几千年来,中国人都是这样看待法律的。
古典中国的法律已经完全和我们现代的生活没有关系了。这个立足点是什么?人们会提出很多想法,我自己提出的立足点,或者说,法理学应该思考的核心问题应当是:法律如何延续和扩展中国文明?换言之,我把法理学的立足点定位在中国的文明秩序上。
国家移植苏联法律,法学界就移植斯大林法理学。事实上,我想以此表明,古典的理念仍然具有生命力,皋陶的理念完全可以作为我们构建中国的法理学之基础性理念。
我对学院主流的法理学可以说是完全没有了解,所以我的看法,是一个很偏执的很偏颇的一个视角。这个法理学必须要有一个文明的立脚点,或者说要有一个文明的视野。
我自己觉得我理想中的法治是有一天能够不再这么吵吵嚷嚷的,而是隐退到不干扰大家生活的地方去做一个帮助性的工作。因为,这种研究的结论,对于构造当下的法律观念体系和法律秩序,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法理学应该始终追问的是,法律秩序是不是正当有效,或者它如何正当有效,法学是否正当有效。但是姚老师是有这个勇气的,因为他不在乎法理学内部是否会对这个外部性刺激做出过多的连续性反应,而且这种反应对于他本身天马行空式的寻求文明治理之道的视野与事业也不构成有效制约,因为他本身只是一个外部的批评者。
依据我自己有限的观察,中国似乎就是这么一个法学与法理学的生态。所以我们缺乏一个基本能力,当我们面临中国问题的时候,我们甚至不知道从西方寻找哪一个理论问题和我们中国的现实经验问题是契合的,它是一致的,我们通过研究这个问题就能找到答案,我们甚至没有这样的能力,如何去西方的资源里面寻宝。
《皋陶谟》讲什么理念呢?简单来讲有五大观念,第一大观念是人的观念,《皋陶谟》里面直接将人跟天结合起来,表明人要根据天的意图重视民意,表达了很强的理性主义色彩,这也是儒家很基本的定位。所以,这些法律对于中国来说就是救世主,我们只有通过移植这些现代的法律才能建立一个现代的中国。
也许,唤醒天道法律观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这种研究只具有纯粹知识上的意义,不再具有现实的这么一个立法的意义。